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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在线代驾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日期:2020/4/11 12:35:00 
代驾其实就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 管理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驾驶机动车, 请代驾司机代为驾驶机动车。 实际驾驶机动车的代驾司机为代驾人,机动车的所有人、 管理人为被代驾人。 在线代驾一般皆为有偿代驾, 有偿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一直存有争议, 比较典型的观点有四种: 承揽合同说、 委托合同说、 雇佣关系说和新型无名合同说。当代驾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 侵权责任主体为代驾司机。 因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属于非典型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之规定, 作为承揽人的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代驾司机应该承担责任。 被代驾人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代驾人对定作、 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 基于 e 代驾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的新型络用工关系, 因其相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故代驾司机代驾的行为系属职务行为, 最终责任应由 e 代驾平台承担; 基于滴滴代驾平台与其他企业合作进而与代驾司机形成的事实劳务派遣关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 34 条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代驾司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也即滴滴代驾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比如派遣不具有驾驶资质的驾驶员, 此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总的来说, 代驾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 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为代驾平台, 被代驾人和上述合作企业存在选任过失时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当代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 侵权责任主体为被代驾人, 此时被代驾人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因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属于非典型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0 条之规定, 作为承揽人的代驾司机属于独立驾驶, 故在代驾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基于 e 代驾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的新型网络用工关系, 因其相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故代驾司机代驾的行为系属职务行为, 最终责任应由 e 代驾平台承担; 基于滴滴代驾平台与其他企业合作进而与代驾司机形成的事实劳务派遣关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 34 条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代驾司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也即滴滴代驾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比如派遣不具有驾驶资质的驾驶员, 此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总的来说, 当代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 受害人既可以向被代驾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代驾平台请求赔偿, 二者承担A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